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for THE BLACK LABEL Online Store
第1条(目的)
① 本条款旨在规定株式会社THE BLACK LABEL(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的使用条件、方法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② 本条款未规定的服务使用相关事项,适用THE BLACK LABEL会员统一服务条款之规定。
第2条(定义)
① 本条款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② 本条款未定义的术语,遵照THE BLACK LABEL会员统一服务条款、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商业惯例。
第3条(商品购买的要约)
① 用户可向公司就商城销售的商品发出购买要约。
② 公司接收到用户依据第1项发出的要约后,应及时向用户告知已收到要约及商品的销售可能性。
③ 公司在依据第4条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之前,应允许用户确认其要约内容,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4条(商品买卖合同的成立)
① 公司收到用户依据第3条第1项发出的要约后,除存在以下情形外,应尽可能迅速接受:
② 公司依据第1项发出的承诺到达用户时,视为公司与用户之间商品买卖合同成立。
③ 公司在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供应商品前,应向用户提供记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13条第2项各号事项的书面文件。
第5条(支付方式)
① 用户可通过以下支付方式支付商品价款:
② 用户在使用自己选择的支付方式支付商品价款过程中,如发生障碍或错误,导致商品价款无法正常支付,公司可要求用户更换支付方式。
③ 公司可将商品价款的支付和退款相关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第三方处理。
第6条(商品的供应)
① 公司可将用户所购商品的供应及回收相关业务委托给配送企业等第三方处理。
② 公司就已与用户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商品,应在用户提出商品购买要约之日起7日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向配送企业发出配送请求或出库指示等)。但如用户在收到商品前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价款,公司应在用户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价款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公司应在商城内以适当方式公开用户所购商品的供应流程及现状。
④ 因用户提供错误的商品收货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导致损害的,公司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商品价款的退款)
① 若公司了解到已与用户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商品无法供应时,应立即通知用户。用户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价款的,公司应在付款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相应价款退还用户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② 第1项商品价款的退款,适用第9条第3项的规定。
第8条(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
① 与公司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用户,自公司依据第4条第3项交付书面文件之日起(但若商品供应晚于该书面文件交付日,则自商品供应之日起)7日内,可以就该合同行使撤回要约等《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的权利(以下简称“消费者撤回权”)。
② 尽管有第1项规定,如发生以下情形,用户不得行使消费者撤回权。但若公司未按第3项采取措施,则即使发生第2号至第4号情形,用户仍可在第1项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消费者撤回权:
③ 公司应就第2项第2号至第4号规定的无法行使消费者撤回权的商品,将撤回权限制的理由明确标示于商品包装或用户容易了解的位置。
④ 尽管有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商品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商品买卖合同内容履行时,用户可自(1)知悉该事实或可知悉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及(2)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以较先到达者为准,行使消费者撤回权。
⑤
若用户已购买“Churrrrr”或“DAY OFF”移动应用的会员服务使用权,并根据该移动应用的服务使用条款实际使用了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会员专属直播、在艺术家公告栏或媒体公告栏中使用会员专属内容,或使用数字会员卡报名或参与活动),即使相关销售合同在中途解除, 公司也不予退还已支付的购买金额。
第9条(消费者撤回权行使的效力)
① 用户依据第8条行使消费者撤回权时,应立即向公司返还已收到的商品(不包括服务,下文在本款中同样适用)。在此情况下,因商品返还产生的费用,第8条第1项或第8条第2项但书的消费者撤回权行使,由用户承担;第8条第4项的消费者撤回权行使,则由公司承担。
② 用户依据第8条行使消费者撤回权的,公司应在下列日期起3个营业日内将已收到的商品价款退还用户:
③ 公司依据第2项向用户退还商品价款时,如用户以信用卡或类似支付方式(除现金、账户转账之外的支付方式,且具有《电子商务法实施令》第22条规定的意义)支付商品价款,公司应立即请求该支付方式提供方停止或取消向用户的商品价款请求。但公司若已从支付方式提供方收到该商品价款,应立即向该提供方退款,并通知用户此事实。
第10条(积分的发放及使用)
① 用户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满足公司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时,公司可向用户发放一定数量的积分。
② 用户根据第1项获得的积分,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在商城内与现金等同使用。
③ 积分的使用单位为 USD 0.1,但仅在积分累计达到 USD 1 以上时方可使用。
④ 用户因购买商品获得积分后,如果该商品买卖合同因取消、解除或行使消费者撤回权等原因而失效,公司有权向用户追回相应积分。
⑤ 公司可在无需另行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追回用户因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而不当获得的积分。
⑥ 若用户所持积分不足以抵扣依据第4项或第5项应被追回的积分时,公司可向用户要求支付相应的现金差额。
⑦ 用户不得将积分转让给他人或提供作为担保。
⑧ 用户注销商城会员时,未使用的剩余积分将自动清零,即使用户再次加入会员,这些积分也无法恢复。
⑨ 用户获得的积分在自发放之日起1年内未使用完毕时,将于满1年之日自动失效。但若公司在发放积分时明确告知另有有效期限,则未使用积分将在有效期限届满时失效。
⑩ 关于积分发放及使用的其他细节,依照公司政策执行。
第11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① 本条款的解释以及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②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诉讼,其管辖法院依据大韩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为大韩民国境内的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5年11月24日起施行。